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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2024年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时间 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7日 (星期六)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9月8日 (星期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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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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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条件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注意: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说明: 1.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期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2.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台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者,其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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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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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4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0〕190号)中附件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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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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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安排出炉

报名入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考试报名”栏目 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 报名安排 注册信息时间 即日起-7月22日 注册信息原则上24小时内返回核查结果,建议报考人员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及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提交信息时间 7月17日-7月23日 网上审核时间 7月17日-7月24日(工作日) 网上缴费时间 7月17日-7月25日 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本项考试不设置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重要提示 1.具体考试科目设置、成绩管理和收费标准等事宜,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考试通知”栏目,查看本项考试报名文件。 2. 2022年因疫情取消本项考试,为保障广大考生权益,2022年已在北京地区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若本次报考级别不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可免于资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即可。 3.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今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认证办理周期较长,建议考生尽早申请,以免影响报名),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5.本项考试实行网上审核,不设置现场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服务平台查看审核状态,如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审核机构联系,联系电话详见考试报名文件。 6.本次考试的考点将在部分区集中安排,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7.报考人员报名时如遇问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查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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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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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icon-img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其中《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其余3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六)“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七)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报名 (一)报名日期和网址。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9:00~21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http://www.cpta.com.cn/promise.html。 特别提醒: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http://www.cpta.com.cn/applyGuide/740.html)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三)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 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四)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7月14日~7月25日。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五)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11日~15日,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 请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网址: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3/5/art_57268_9690677.html),明确有关学历、专业及审核条件后进行后续报名。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未开始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完成注册,减少报名开始后个人学历、学位的验证时间。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 1.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在注册提交24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 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 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在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考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报考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报考人员如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报考人员再次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 1.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525.html)。 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 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报名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八、考前抽查和考后审查 (一)考前抽查 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将对报考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未被抽查的报考人员仍可进行缴费操作。 (二)考后审查 1.审查对象。截至2023年度,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 2.审查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index.html)将在2023年11月底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在12月上旬在“江苏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注册时填报的手机号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相关提醒信息。 3.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4.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江苏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5.考后审查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审查结果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6.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证书查验栏目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十、收费事宜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32号)精神,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十一、考试大纲 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0〕190号)中附件所列内容。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报名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对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加强卫生防护。 附件:1.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7日 附件1 2023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icon-img 附件2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025-83151200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12333、81880029 徐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516-12333、80800320 常州市人事考试中心:0519-86617131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0512-65301425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0513-59000251、59000252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0517-89330169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0515-86668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4-80829370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0511-84432609、84425552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12333(或查询 www.tzrsks.com报名文件) 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0527-84353881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社局专技处:025-68788058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85740575 徐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6-85798231、85768098,xzszcb@126.com 常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9-85681918,czrsks@163.com 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2-69820597 南通市人社局专技处:0513-59000149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85826670、85811913 淮安市人社局专技处:0517-83671113 盐城市人社局专技处:0515-80500738 扬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4-80978112 镇江市人社局专技处:0511-85340321 泰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23-86606582、86606581 宿迁市人社局专技处:0527-8435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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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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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9月16日、17日

一、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安排如下: 9月16日举行将进行《城乡规划原理》(9:00-11: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14:00-16:30); 9月17日举行将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9:00-11:30)、《城乡规划实务》(14:00-17:00)。 二、考试科目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考试科目分别为:《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其中《规划实务》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剩余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 三、考试题型 城乡规划原理、相关知识、管理与法规三科的考试题型全为客观题,考生需在答题卡上进行作答。城乡规划实务考试题型为主观题,一共有7个大题,除第二大题为10分外,其余六个大题都为15分,共计100分。 城乡规划师考试四科满分都为100分,考60分则为合格。城乡规划师考试成绩可滚动保存4年,考生只需在4年时间内通过全部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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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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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 最新报考条件!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比如小张的专业是园林景观,本科学历学位,那么他想要报考注册城乡规划师,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就需要满4年才能报考。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注意: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二、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时间 报考都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报名,可个人注册报名,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也就是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这样考试的时候就不会再索要相关证明。不选择告知承诺制的,还需要带好以下相关资料去现场审核。 报名时间往年通常是在8月份,今年还未通知。考试时间往年都是在10月份,但是今年提前到9月16号、17号。所以想要报考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的各位,抓紧时间复习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共4个科目,《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这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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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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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考区调整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安排的通告

关于新疆考区调整出版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考试安排的通告,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现对新疆考区部分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日期作如下调整: 一、原计划于10月15日举行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顺延至10月29日举行。 二、原计划于10月22、23日举行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延至10月29、30日举行。 三、原计划于10月15、16日举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因上半年暂停考试,补考顺延至11月26、27日举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乡规划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补考)3项考试有关具体安排请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和新疆人事考试网(www.xjrsks.com.cn)。 如有疑问,可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邮箱xjrskszx@163.com咨询相关事宜。 感谢对人事考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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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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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调整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及退费有关事项

关于调整2022年度出版、注册城乡规划师、二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2022年度出版、注册城乡规划师及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顺延调整。现将考试时间及退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一)原计划于10月15日举行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顺延至10月29日举行。 (二)原计划于10月22、23日举行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延至10月29、30日举行。 (三)原拟定于10月22日举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延至12月17日举行。 二、退费时间及流程 因考试时间调整,上述考试中已报名缴费但决定不参加延期考试的报考人员,须在9月24日9:00至9月26日24:00前通过报名平台进行网上确认。 出版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退费流程: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入口,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不参加延期考试”网上确认(详细流程见附件1、附件2)。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退费流程: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站(http://ks.rst.gansu.gov.cn),进入 “网上报名”入口,选择“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退费信息采集”,依次按照流程操作(详细流程见附件3)。 三、注意事项 (一)出版、注册城乡规划师、二级造价工程师3项考试报考人员决定参加延期考试的,无需进行网上确认操作,逾期不确认的,视同参加延期考试。 (二)网上确认后,将无法修改、撤回,考试管理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报名费用通过原支付渠道退回,请考生及时关注缴费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三)考生应注意个人信息保密,确保由本人操作,并如实、准确填写确认信息,因填写不符合要求或个人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未能退费的,以及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注册城乡规划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不参加考试后,考试机构将按规定办理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工作。 因考试延期给考生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考前出现疫情防控政策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们将及时发布公告,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栏目,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网页或微信公众号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附件: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不参加延考操作流程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参加延考操作流程 3.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参加延考操作流程 甘肃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2022年9月22日 附件2: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参加延考操作流程 (一)决定不参加延考的报考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二)使用网上报名账号登录系统,选择“044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10月)”。 (三)进入“不参加延考/补考确认”界面,仔细阅读相关提示内容,选择“不参加考试”按钮进行确认。 (四)完成确认后,系统显示界面如下: icon-img (五)再次登录系统后,可在左侧菜单进入“不参加延考/补考确认”栏目查询确认状态。 注意:1.报考人员网上确认后,无法修改、撤回。 2.参加延考的报考人员无须进行网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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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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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网上确认的通知

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网上确认的通知》,明确不参加延期考试的考生需进行网上确认。具体详情如下: icon-img 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网上确认的通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延至10月29、30日举行。上述考试已报名缴费人员中决定不参加延期考试的,请务必于9月24日至9月26日间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入口,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不参加延期考试”网上确认;决定参加延期考试的,无需进行网上确认操作;逾期不确认的,视同参加延期考试。 网上确认“不参加延期考试”后,将无法修改、撤回,由报名地考试机构办理退费,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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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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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2024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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